【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適航標牌丟失怎么找回》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適航證的用途是什么?
2、飛機適航標簽
3、無人機無適航證書飛行或將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適航標牌丟失怎么找回》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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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證的用途是什么?
適航證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guī)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fā)的證明該航空器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的證件。沒有適航證的話飛機將無法投入運營。就是你飛機可以投入運營的一個憑證。。。。
飛機適航標簽
沒有飛機適航標簽這一說,應該叫做飛機適航許可證書
飛機地面測試及空中試飛達到FAA標準,將給與頒發(fā)。
國內主要由民航總局管理頒發(fā)。類似于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飛機如果沒有該證書將不能從事航空運輸。
不知您說的是設計什么飛機標志 如果有疑問可登錄中國民航總局網站 查詢
無人機無適航證書飛行或將被罰款,什么是適航證書
航空器適航證(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guī)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fā)的證明該航空器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的證件。適航證分為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zhí)卦S飛行證。
飛機制造商的新機型要在全球市場上投放,除了要得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國航空管理局 (FAA)的適航證外,還需要獲得進口國家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證明。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guī)定
A章 總則第23.2000條 適用范圍及定義
(a)本規(guī)定規(guī)定了頒發(fā)和更改正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的適航要求。
(b)以下定義適用于本規(guī)定:
繼續(xù)安全飛行和著陸是指在可能使用應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駕駛技能和體力的情況下,飛機有能力繼續(xù)可控飛行和著陸;著陸時,飛機可能出現因失效情況而導致一些損壞。第23.2005條 正常類飛機審定
(a)乘客座位設置為19座(局方另有規(guī)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飛機,可按正常類進行審定。
(b)按設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數,將飛機分為如下審定等級:
(1)1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0至1座的飛機;
(2)2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2至6座的飛機;
(3)3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7至9座的飛機;
(4)4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10至19座(局方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飛機。
(c)按飛行速度,將飛機分為如下性能等級: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時(250節(jié))校準空速(CAS)且MMO≤0.6的飛機;
(2)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時(250節(jié))校準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飛機。
其中:VNO為最大結構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別為空速和馬赫數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規(guī)定審定的飛機,可申請進行特技飛行審定。按特技飛行審定的飛機,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機動,但按本規(guī)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飛行審定的飛機,則只可用于做正常飛行所需的各種機動,含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緩8字飛行、急上升轉彎和急轉彎。第23.2010條 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請人應當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對本規(guī)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認標準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標準。
(b)申請人應當按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B章 飛行第一節(jié) 性能第23.2100條 重量和重心
(a)申請人應當制定飛機可安全運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b)申請人應當用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來符合本章各條要求,這些臨界組合應當在飛機配載狀態(tài)內確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c)用于確定空機重量和重心的飛機狀態(tài),應當明確界定且易于復現。第23.2105條 性能數據
(a)除非另有規(guī)定,飛機應當按下列條件滿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對于所有飛機,按靜止空氣和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
(2)對于1級和2級飛機中的高速飛機及3級和4級中的所有飛機,按使用包線范圍內的環(huán)境大氣條件。
(b)除非另有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按下列條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數據:
(1)機場高度從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
(2)使用限制范圍內,標準溫度之上和之下對性能有不利影響的溫度。
(c)用于確定起飛和著陸距離的程序,在服役中預期遇到的大氣條件下,應當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駕駛員一貫地執(zhí)行。
(d)依據本條(b)款確定的性能數據,應當考慮由于大氣條件、冷卻需求和其他動力需求引起的損失。第23.2110條 失速速度
申請人應當為正常運行中使用的每個飛行構型確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正常運行包括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和著陸。確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時,應當考慮下列功率設定的每個飛行構型的最不利狀態(tài):
(a)對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進系統(tǒng),功率設定為慢車或者零推力;
(b)對于除提供推力外還用于飛行操縱或者增升裝置的推進系統(tǒng),功率設定為名義推力。第23.2115條 起飛性能
(a)申請人應當確定飛機起飛性能,確定時應當考慮:
(1)失速速度安全裕度;
(2)最小操縱速度;
(3)爬升梯度。
(b)對單發(fā)飛機及1級、2級和3級飛機中的低速多發(fā)飛機,起飛性能包括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飛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離。
(c)對1級、2級和3級飛機中的高速多發(fā)飛機及4級飛機中的多發(fā)飛機,起飛性能包括突然失去臨界推力后的下列距離:
(1)臨界速度時中斷起飛距離;
(2)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飛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離;
(3)凈起飛飛行航跡。
如何申請飛機適航證
1.8 申請適航證的一般要求
(1) 申請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的要求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2) 適航證申請人應是該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1)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航空產品或零部件以供適航審定部門審查。
(2)申請人應為實施檢查的適航監(jiān)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足夠的時間,以保證適航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適航證的申請人,應將航空器的情況通知其運營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
2. 標準適航證的申請與頒發(fā)
2.1 標準適航證的類別
(1) 運輸類:依據CCAR25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包括運輸類(客運)、運輸類(貨運)、運輸類(客/貨運)。
(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依據CCAR23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3)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CCAR29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4)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CCAR27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5) 載人自由氣球類:依據CCAR31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6) 特殊類別:對于某些尚未頒布適航規(guī)章的航空器,依據CCAR-23、25、27、29、31、33、35中對其型號設計適用的要求,或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認為適用于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2.2 進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請
(1) 申請人在航空器預計交付日期30日之前,應將航空器交付計劃及合同的“技術條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備案。航空器交付狀態(tài)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
(2) 申請人應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適航審定司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AAC-018] (以下簡稱《適航證申請書》)(附錄一);
(b) 航空器構型與批準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c) 適航審定司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2.2 受理
(1) 適航審定司收到申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受理意見。
(2) 適航審定司將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構型差異說明、《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fā)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 (附錄二)和 “簽發(fā)人”、“頒發(fā)日期”欄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附錄三)交給經授權的適航監(jiān)察員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2.2.3 適航檢查
(1) 適航監(jiān)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制造、組裝或改裝現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附錄四)的內容實施。
(2)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xù)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tài)與批準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 文件記錄的評審:
ⅰ.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準確無誤;
ⅱ.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fā)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據單、生產許可證現行有效;
ⅲ.審核制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批準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準;
ⅳ.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Ⅴ.審查制造人按規(guī)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Ⅵ.確認持續(xù)適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狀態(tài)的適航檢查;
ⅰ.確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噴涂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據型號合格證數據單確認航空器型號和型別的符合性;
ⅲ.確認各系統(tǒng)工作正常并正確標識;
ⅳ.確認航空器的各類應急、救生設備齊全,并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
ⅴ.確認各類警告標志及標牌、告示等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
(3)適航監(jiān)察員檢查中如發(fā)現問題,應以《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發(fā)現問題通知單》[AAC-199] (附錄五)的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對所發(fā)現的問題予以糾正,糾正措施應被適航監(jiān)察員所接受。
(4)檢查結束后,適航監(jiān)察員應填寫《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在申請人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上簽署意見,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附錄六)。
2.2.4 頒發(fā)證件
(1)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適航監(jiān)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后,即可在現場簽發(fā)《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2) 當適航監(jiān)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準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fā)標準適航證之前,在標準適航證 “備注”欄內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檔
適航監(jiān)察員應在適航證簽發(fā)后30日內,將下述文件(或復印件)報適航審定司存檔:
(1)簽署適航檢查結論后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3)《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復印件;
(5)《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復印件;
(6)《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fā)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復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冊/取消注冊聲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適航證;
(9)航空器交接文書。
關于《飛機適航標牌丟失怎么找回》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